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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直发〔2012〕1号
中共益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益阳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及其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8 15:53 作者: 来源:益阳机关党建

各直属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我们对《益阳市直属机关党的组织工作及其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益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2年2月8日

  益阳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及其程序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市直机关党的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管理,促使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前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市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及其程序。

  一、党组织设立、撤销(或变更)、转移党组织领导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成立新的党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1、党组织设立、撤销原则

  (1)党组织设立的原则

  ①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有下属单位的设立直属单位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直属单位)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②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③党员7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7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3年。

  ④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2)党组织撤销的原则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党组织应予以撤销:①社会组织解体或撤销;②因完成某一专项任务而组建的党组织已完成了预定的任务;③党员因工作调动、职业变更或自然减员到不足设置党组织的规定人数;④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2、党组织设立、撤销的报批

  设立或撤销基层党组织均应由新成立单位或被撤销的党组织写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呈报审批。

  (1)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要求设立党委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行文;

  (2)独立单位要求设立党组织的(除第一条款外),逐级呈报,由市直机关工委审批行文。

  (3)内设机构要求设立党组织的,由党委(分工委)审批行文,无党委(分工委)归属的,由市直机关工委审批行文。

  (4)新建党组织机构一经批复,半年内应召开成立大会,如需延期,应报批准机关审批。

  (5)凡党组织需撤销(或变更),由批准机关党组织审批行文。

  (6)新设或撤销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①党员基本情况,②设置或撤销理由,③新成立或撤销党组织的名称,④书记人选,⑤所属党组织布局构想,⑥撤销后的处置建议。

  (7)新设或撤销党组织批复的主要内容:①明确同意或不同意设立或撤销党组织,②明确新设党组织名称、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名额、产生办法,③明确新成立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或对被撤销的党组织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3、转移党组织领导关系的审批

  因单位跨行政区划的迁移或隶属关系变更,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转移或明确,由转出和接受的共同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程序是:①由转出方的党组织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请示;②转出和接受的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与接受方联系;③共同的上级党组织行文批复。

  二、党务干部配备任免

  党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和程序实施。

  1、基本要求

  (1)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2)各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3)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的分设须报经组织、编制部门同意;企业单位党组织的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的分设须报经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分设后,党组织书记应按同级行政正职配备。

  (4)分工委、党员人数或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应设专职副书记,按正科实职配备。

  2、任免规定

  (1)党务干部的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实施。

  (2)分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由市直机关工委行文任免。

  (3)分工委、直属机关(单位)党委所辖独立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由分工委、直属机关(单位)党委报批,由市直机关工委行文任免。 

  (4)分工委所辖单位内设机构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由分工委审批,党委行文任免;无党委归属的,由分工委行文任免;直属机关(单位)党委所辖单位内设机构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由党委行文任免。以上任免事项,均须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5)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可不增补,如确需增补的,事前应按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补选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6)党务干部的任免,应在该组织的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任免建议后进行,并填写“党务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党的机关(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党的机关(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制定的《益阳市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细则》实施。

  (一)筹备阶段的工作及其程序

  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负责,新设组织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召开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主要内容:

  (1)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

  (2)大会的指导思想。

  (3)大会的主要议程。

  (4)新一届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产生办法。

  3、起草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

  (1)报告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2)总结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及自身建设的情况和经验教训。

  (3)对新一届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

  (4)向广大党员发出号召,提出要求。

  4、组织酝酿、推荐新一届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基本程序:

  (1)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全体党员推荐提名。

  (3)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4)召开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5)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人事问题的请示。

  5、起草选举办法(草案)

  主要内容:

  (1)制订选举办法的依据。

  (2)选举的任务。

  (3)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4)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5)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的规定。

  (7)监票人、计票人产生办法及选举纪律等。

  (二)正式会议阶段的工作及其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由上届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新设组织一般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1、举行大会开幕式

  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奏(唱)《国歌》。

  (2)作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2、通过大会选举有关事项

  (1)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决议。

  (4)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3、大会正式选举

  基本程序:

  (1)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参加选举投票的人数。

  (2)计票人报告人数清点结果。

  (3)监票人和计票人领取选票。

  (4)分发选票。

  (5)计票人报告选票分发结果。

  (6)作填写选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7)填写选票。

  (8)监票人检查票箱。

  (9)投票。

  (10)监票人和计票人开箱清票。

  (11)监票人报告清票结果。

  (12)计票。

  (13)监票人报告选举结果。

  (14)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4、领导讲话

  5、宣布大会闭幕,奏唱《国际歌》

  (三)大会闭会后的工作及其程序

  1、召开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

  会议由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主要工作是:

  (1)酝酿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

  (2)通过全会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4)选举书记、副书记。

  基本程序:

  (1)监票人和计票人就位。

  (2)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委员人数。

  (3)计票人报告人数清点结果。

  (4)监票人检查票箱。

  (5)分发选票。

  (6)填写选票。

  (7)监票人(计票人)投票。

  (8)全体委员投票。

  (9)监票人和计票人开箱清票。

  (10)监票人报告清票结果。

  (11)计票。

  (12)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

  主要内容:

  (1)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2)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多少名(附名单和得票数),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何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哪些人当选为书记、副书记(附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

  4、做好大会文件的清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党员发展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计划报告制、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发展党员必须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党委(分工委、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党组不能审批党员。

  培养、发展一名党员,大体要经过:“确定为培养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四个阶段。

  1、确定为培养对象

  (1)由党小组或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

  (2)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确定培养对象,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党委如无不同意见,下发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支部建档;

  (4)支部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2、确定为发展对象

  确定为培养对象后,一般须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其程序:

  (1)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参加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或经市直机关工委认可的短期培训。

  (2)支委会分别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对培养对象的意见。

  (3)党支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4)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发展对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

  3、接收为预备党员

  (1)确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既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但必须是本支部的正式党员)。

  (2)填写《入党志愿书》。

  (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4)由所在党支部将其有关情况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7天)。

  (5)报上级党委(分工委)审批(未设置党委且无分工委归属的由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6)党委(分工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谈话后报市直机关工委进行预审,分工委不能预审党员。

  (7)预审、审批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宣誓大会。

  (8)报批预备党员应具备以下材料:①《入党志愿书》,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③公示结论,④《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鉴定表》,⑤其本人近期要求入党的申请书,⑥政审综合材料,⑦党内外群众座谈材料,⑧支部每半年对其考察的考察材料,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时的原始记录。

  4、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期满一年应讨论其能否转正。程序为: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部委员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6)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

  (7)支部书记应找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8)所有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9)对不具备转为正式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批准机关批准。

  (10)报批预备党员转正应具备以下材料:①按要求填写的《入党志愿书》,②本人转正申请报告,③预备党员考察综合材料,④支部大会讨论转正时的原始记录,⑤其他有关材料。

  五、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应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原则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凡长期(六个月以上)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或被派到外单位实习或进修的党员,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凡短期(六个月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转移正式或临时党员组织关系。

  (3)党员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

  (4)党员短期外出工作,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以开写党员证明信。

  (5)在办理转移党员关系介绍信时,要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转者,介绍信自行作废。

  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1)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或转进市直机关工委,由市直机关工委转接。

  (2)在市直机关工委所辖各党委(分工委)之间,党员组织关系从甲方转到乙方,由各党委(分工委)相互转接。

  (3)在同一党委(分工委)内的党组织之间,党员组织关系从甲方转到乙方,由党组织相互转接。

  (4)市直工委直属党总支部、党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由市直机关工委转接。

  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

  (1)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其本人持证按规定到上级党组织办理转接手续。

  (2)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介绍信》。

  (3)转接关系时,要认真审查、核对。

  (4)介绍信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5)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证明信,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因故不能自己转办携带的,经组织批准,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负责转办。

  六、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一)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下发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1、参加民主评议的对象

  (1)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活动。

  (2)对短期外出的党员,应提前通知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

  (3)年老及患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经基层党委同意,可不参加评议,但所在党支部要向他们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4)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但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要按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党支部不要对其能否恢复党员权利作组织结论,待留党察看期满后,再按党章和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6)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议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民主评议党员基本方法

  (1)以支部为单位进行。

  党员人数较多且设有党小组的支部,评议可在小组会上进行。

  但形成组织鉴定意见和处置决定必须经过支部大会。

  (2)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般结合“七一”评比表彰或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3)一般采取评两头的作法。

  即在对党员进行全面评议的基础上,再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4)评议结束后,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3、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程序

  (1)学习教育

  主要学习党章、《准则》等文件和联系实际讲党课,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为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2)动员准备

  认真分析党内思想工作状况和执行党的有关制度情况,综合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落实党员责任目标等情况,对重要问题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为评议和解决问题做好准备。

  (3)自我评价

  一般采用书面鉴定的方式,将自己的优缺点填写在《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上,如党员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党员代为填写。

  (4)民主评议

  先由党员个人总结,然后由其他党员对其进行评议,同时组织党外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

  (5)组织结论

  支委会根据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6)表彰和处置

  对评出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予以妥善处置。

  (7)总结整改

  评议结束后,支委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教育管理的意见,受到组织处理的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由单位党组织保存。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而予以处置:

  (1)反对或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2)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4)坚持信仰宗教或以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为职业的。

  (5)无组织、无纪律,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的。

  (6)搞帮派、宗教活动和无原则纠纷,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

  (7)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临阵脱逃的。

  (8)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有伤社会风化的。

  (10)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本人要求退党的。

  2、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1)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

  (2)党组织派人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转告评议结果,有关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形成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支部大会表决处置不合格党员时,被处置者本人有表决权,如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可作出处置决定。

  (5)受组织处置的时间,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形式

  (1)限期改正

  对在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而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采取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未改正的应予以劝退或除名,一般不再延长期限。

  (2)劝告退党

  对缺乏革命意识,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限期改正无转变的,采取劝告退党。

  (3)党内除名

  对被认定不合格,经教育无转变,党组织劝其退党,而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被认定为自行脱党的;对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要求退党的党员,支部大会应决定予以除名。

  (4)纪律处分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4、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审批权限

  (1)限期改正的,由党委(或分工委)审批,无党委(分工委)归属的总支、支部由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2)劝告退党和党内除名的,由党委(分工委)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七、党费收缴与管理

  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党费交纳

  (1)党员必须自觉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自愿多交不限。

  (3)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按月交纳。

  2、党费管理

  (1)加强对党员缴纳党费重要性的教育,提高党员按时按规定缴纳党费的自觉性。

  (2)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立帐目,按时上缴,定期检查,定期公布。

  (3)每年年底各支部要对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造册向党员公布,并逐级上报党委(分工委)和市直机关工委。

  (4)对贪污、挪用党费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党费上缴

  (1)党支部每季度按党员实交党费数全额上缴党委(分工委)、党总支部。

  (2)党委(分工委)、直属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季度通过银行将党费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党费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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