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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09-19 15:26 作者: 来源:益阳机关党建 浏览次数: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1993〕9号)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见: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

  (4)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

  (5)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由总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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