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时间不满1年能否列为发展对象?
发布时间:2014-06-0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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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机关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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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有位入党积极分子,是半年前作为人才从外省引进的。该同志来我单位后,各方面表现出色。经支委会研究,多数委员认为可以将其列为发展对象。但个别委员认为,该同志来我单位后培养教育不满1年,应暂缓列为发展对象,请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1年能否列为发展对象?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经过党组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没有一定的时间,党组织就难以完成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任务。同时,党组织还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这都要有一定的时间。
中央组织部还提出,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单位,对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对个别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虽然培养教育的时间不满1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按照上述规定,你反映的这位入党积极分子,如在原单位已进行过培养教育,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如原单位未进行过培养教育,在你单位的培养教育时间虽不满1年,但其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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