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支部大会讨论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时,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和申辩。(3)党支部做出处置决定后,要让本人对处置决定签署意见。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或党组织长期无法与本人联系上的,党组织应在处置决定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