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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关系是否可以脱离原单位?
发布时间:2014-01-14 15:18 作者: 来源:益阳机关党建 浏览次数:

  问:最近,我单位部分退休干部,以距离原单位太远不便于参加组织活动为名,要求把党组织关系转到现在所居住的街道社区。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答: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的街道、社区和乡镇要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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