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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11-12 15:15 作者: 来源:益阳机关党建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有名党员干部,不能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其政治觉悟、工作态度、生活作风都存在一定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党支部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收效不大,如果将其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进行处置,其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一般有以下程序:1、组织党员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在党员和群众中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2、根据党员民主评议和群众意见,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3、党组织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党员,对初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据事实材料写出写实性的综合报告。4、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综合报告,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然后找本人谈话,将主要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置意见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5、召开党支部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定。6、将支部大会决定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本人要求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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